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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81执5323号之一

温岭市国土资源局、王玉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07-21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温岭市国土资源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1081执53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温岭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东门北路235号,组织机构代码:002679117。 法定代表人**峰。 被执行人王玉定,男,1939年5月31日出生,住温岭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81行审2572号,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岭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王玉定(2018)浙1081执5323号资源执行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王玉定所有的坐落在温岭市联树乡高坦村老屋大的不动产【土地证号:温集用(1994)第27-2434号】,现因被执行人王玉定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玉定所有的坐落在温岭市联树乡高坦村老屋大的不动产【土地证号:温集用(1994)第27-2434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蒋德忠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代

书记员 江升蔚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8)浙1081执5323号之一 温岭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81行审2572号,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岭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王玉定(2018)浙1081执5323号资源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法作出(2018)浙1081执5323号之一执行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玉定所有的坐落在温岭市联树乡高坦村老屋大的不动产【土地证号:温集用(1994)第27-2434号】的查封。 附:(2018)浙1081执532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一份

二0一九年一月四日 经办人:江升蔚联系电话:81768038 本院地址:温岭市太平街道横湖中路198号邮编:31750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1081执53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温岭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东门北路235号,组织机构代码:002679117。 法定代表人**峰。 被执行人王玉定,男,1939年5月31日出生,住温岭市泽国镇高坦村A区51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3905313618。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81行审2572号,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岭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王玉定(2018)浙1081执5323号资源执行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王玉定所有的坐落在温岭市联树乡高坦村老屋大的不动产【土地证号:温集用(1994)第27-2434号】,现因被执行人王玉定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玉定所有的坐落在温岭市联树乡高坦村老屋大的不动产【土地证号:温集用(1994)第27-2434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蒋德忠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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