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湘0423财保28号申请人衡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衡山县开云镇衡山大道**。法定代表人旷立伟,局长。委托代理人黄清明,衡山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局长。被申请人成桂林,男,汉族,衡山县人,住衡山县。被申请人杨美兰,女,汉族,衡山县人,住衡山县。申请人衡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被申请人成桂林、杨美兰违法生育应征收社会抚养费为由,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成桂林、杨美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6312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顺利执结案件,防止当事人逃避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成桂林、杨美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631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石爱清
代理
审判员 陈 功
人民陪审员 雷 厉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汪 攀 校对责任人:石爱清 打印责任人:汪 攀 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行政机关或者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