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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1323民初5288号

代飞、灵璧润达商贸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代飞;灵璧润达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皖1323民初5288号

原告:代飞,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号,安徽鑫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灵璧润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灵璧县灵城镇西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MA2MTHP39R。

法定代表人:陈国道,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艳,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代飞因与被告灵璧润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达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号、被告润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代飞向本院提出下列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装修款80682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在灵璧西关经营“好又多”超市,2017年12月底,被告找到原告为其超市的收银台、办公室、二楼生鲜区及三楼的彩钢棚等进行装修,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进行了装修并已交付使用,后双方对装修款进行了结算共计190682元,但被告仅支付部分的装修款,余下80682元的装修款被告一直不予支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具状起诉,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润达公司辩称:原告提交的装修单据,用的是好又多超市收货专用章,没有人签字,章是放在前台的,任何人都可以盖这个章,该单据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建议判决驳回原告的诉求。

经审理查明:2018年初,原告为被告经营的好又多超市进行装修,完工后经过结算,被告应付的装修款为190682元,已付11万元,尚欠80682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资产转让协议、好又多超市装修单、结算单、付款清单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核实。

本院认为: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一项证据规则,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装修款,原告对其诉求及主张的事实负有证明责任。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资产转让协议、好又多超市装修单、结算单、付款清单等证据能够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以此证明原告为被告经营的超市进行装修及本次装修发生的费用、尚欠的装修款,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辩称,原告提交的装修单据,用的是好又多超市收货专用章,没有人签字,章是放在前台的,任何人都可以盖这个章,该单据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

本院认为,妥善管理单位公章,是公司的责任,管理不善造成的后果,公司理应承担;就本案而言,被告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被告的辩解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装修款80682元的事实和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灵璧润达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代飞装修款8068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6元,减半收取908元,由灵璧润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朝刚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伟妹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