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6民初545号
原告:马镇旭,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昌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松芳,女,196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邑市。系原告马镇旭之妻。
被告:山东吉祥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潍坊市高新区桐荫街以北金马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王德生,董事长。 原告马镇旭与被告山东吉祥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现因原告马镇旭、委托代理人马松芳及被告山东吉祥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马镇旭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镇旭负担。
审 判 长 刘永波
人民陪审员 徐绍华
人民陪审员 翟晓天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付晓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