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211民督13号 支付令
申请人:吉林市京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胡贵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升,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徐春艳,该公司职员。
被
申请人:刘影,女,住吉林市。 申请人吉林市京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刘影所居住的小区吉林市丰满区宜山东路龙城帝景的物业管理单位,双方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申请人为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包括被申请人在内的业主向其交纳物业服务费及相应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已提供物业服务,经申请人催缴,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交纳物业费。要求被申请人刘影给付自2016年12月25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共计24个月的物业服务费2736.69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刘影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吉林市城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2016年12月25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共计24个月的物业服务费2736.69元。 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刘影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单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徐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