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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2民初24848号

郑祖胜与童侨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2-21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祖胜;童侨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82民初24848号

原告:郑祖胜,男,195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现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童侨攀,男,198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郑祖胜与被告童侨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

原告郑祖胜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祖胜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祖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郑祖胜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陈怀瑛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黄 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