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82民初24848号
原告:郑祖胜,男,195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现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童侨攀,男,198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郑祖胜与被告童侨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
原告郑祖胜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祖胜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祖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郑祖胜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陈怀瑛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黄 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