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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82刑初614号

叶某、曾丹、朱永伦等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2-21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叶某;曾丹;朱永伦;朱远兵;宋层才;宋成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SHAPE*MERGEFORMAT???? ?SHAPE*MERGEFORMAT????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1082刑初614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某,男,1989年2月10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告人曾丹(绰号“娜娜”),女,1992年7月4日出生于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2008年8月26日因吸毒被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7月14日因吸毒被江苏省常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11月26日因吸毒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4月28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5年6月8日刑满释放。2018年1月19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9日因怀孕转取保候审,2018年7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金盼盼,浙江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永伦,男,1993年2月13日出生于贵州省水城县,彝族,文盲,农民,住贵州省水城县。2011年11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10月21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于2016年8月18日刑满释放。2018年3月14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11日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何华利,浙江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远兵(曾用名“朱老二”),男,1990年5月4日出生于贵州省赫章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2010年9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1年9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11月22日因盗窃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9月4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3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6年6月19日刑满释放。2018年4月11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11日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尤志坚,浙江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宋层才,男,1994年8月23日出生于云南省大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大关县。2018年3月16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11日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陈梦娟,浙江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宋成文,男,1993年7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南县。2018年3月16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11日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林红月,浙江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8〕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丹、宋成文、宋层才、朱永伦、朱远兵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包文彬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某、被告人曾丹及其指定辩护人金盼盼、被告人宋成文及其指定辩护人林红月、被告人宋层才及其指定辩护人陈梦娟、被告人朱永伦及其指定辩护人何华利、被告人朱远兵及其指定辩护人尤志坚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因补充侦查需要,于2018年9月18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2018年10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建议本院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月17日凌晨,被告人曾丹在临海市包厢上班,因多次窜台并提前数次索取“小费”被被害人陈某强打了一巴掌。被告人曾丹联系李某3(另案)帮忙殴打被害人陈某强以发泄情绪。李某3纠集吴某(另案),吴某纠集被告人宋成文、宋层才和刘某1、刘某2(均另案)、通过刘某1、刘某2纠集被告人朱远兵、朱永伦和黎某、金华(均另案)到新鼎红KTV帮忙。被纠集人员到达新鼎红KTV801包厢门口时,因KTV保安制止,李某3让吴某等人到楼下等待。后在新鼎红KTV一楼门前停车场,被告人曾丹打了被害人陈某强一巴掌,被害人陈某强还手,吴某和被告人宋成文、宋层才、朱远兵、朱永伦等九人随即参与殴打被害人一方,致被害人叶某、陈某强、陈某、杨某受伤。经临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叶某损伤程度达重伤二级,被害人陈某、杨某、陈某强损伤程度均达轻微伤。 2018年1月18日上午,被告人曾丹在临海市被抓获归案;2018年3月14日,被告人宋成文在湖南省南县雅朵假日酒店被抓获并临时羁押,于2018年3月16日被带至临海市杜某派出所归案;2018年3月9日,被告人宋层才在四川省宜宾市被抓获并临时羁押,于2018年3月16日被带至临海市杜某派出所归案;2018年3月7日,被告人朱永伦在贵州省水城县发耳火车站被抓获并临时羁押,于2018年3月14日被带至临海市杜某派出所归案;2018年4月11日,被告人朱远兵在杜某镇大世界KTV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曾丹、朱永伦、朱远兵、宋层才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罪行。 针对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曾丹、宋成文、宋层才、朱永伦、朱远兵的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勘验笔录、有关书证等证据以支持其控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丹、宋成文、宋层才、朱永伦、朱远兵与人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重伤、三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曾丹、朱永伦、朱远兵均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丹、朱永伦、朱远兵、宋层才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故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某诉称,要求被告人曾丹、宋成文、宋层才、朱永伦、朱远兵赔偿医疗费12630.97元、护理费1670元、误工费11022元、交通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残疾赔偿金49912元,合计人民币129534.97元。并当庭出示、宣读了门诊病历、挂号单、住院病历、住院收费票据、门诊收费收据、收款收据、出院记录、医疗证明书等证据,请求本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五被告人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对附带民事部分合理合法的愿意赔偿,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曾丹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成文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被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并当庭自愿认罪,希望法庭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宋成文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成文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并未携带凶器,对于被害人被捅伤不应当承担责任。被告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具有坦白情节,并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宋层才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层才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宋层才主观恶意较轻,没有打架的故意。被告人并不是造成被害人受伤的直接行为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并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朱永伦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永伦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本案中,被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告人系从犯,并且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朱远兵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远兵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被害人的伤不是被告人造成的,被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告人系从犯,并且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应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17日凌晨,被告人曾丹在临海市包厢上班,因多次窜台并提前数次索取“小费”被被害人陈某强打了一巴掌。被告人曾丹联系李某3(另案)帮忙殴打被害人陈某强以发泄情绪。李某3纠集吴某(另案),吴某纠集被告人宋成文、宋层才和刘某1、刘某2(均另案)、通过刘某1、刘某2纠集被告人朱远兵、朱永伦和黎某、金华(均另案)到新鼎红KTV帮忙。被纠集人员到达新鼎红KTV801包厢门口时,因KTV保安制止,李某3让吴某等人到楼下等待。后在新鼎红KTV一楼门前停车场,被告人曾丹打了被害人陈某强一巴掌,被害人陈某强还手,吴某和被告人宋成文、宋层才、朱远兵、朱永伦等九人随即参与殴打被害人一方,致被害人叶某、陈某强、陈某、杨某受伤。经临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叶某损伤程度达重伤二级,被害人陈某、杨某、陈某强损伤程度均达轻微伤。 2018年1月18日上午,被告人曾丹在临海市被抓获归案;2018年3月14日,被告人宋成文在湖南省南县雅朵假日酒店被抓获并临时羁押,于2018年3月16日被带至临海市杜某派出所归案;2018年3月9日,被告人宋层才在四川省宜宾市被抓获并临时羁押,于2018年3月16日被带至临海市杜某派出所归案;2018年3月7日,被告人朱永伦在贵州省水城县发耳火车站被抓获并临时羁押,于2018年3月14日被带至临海市杜某派出所归案;2018年4月11日,被告人朱远兵在杜某镇大世界KTV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曾丹、朱永伦、朱远兵、宋层才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罪行。 另查明被害人叶某受伤后,于2018年1月17日至2018年1月27日期间在临海市第二人医院住院治疗10天,花费医药费12323.47元,住院期间陪护一人。出院后医嘱:休息八周。2018年8月8日,经台州求是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叶某外伤致胃穿孔等,行胃穿孔修补术,构成人体损伤十级残疾,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 本案在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宋成文赔偿了被害人叶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元,被害人叶某对其谅解,并自愿放弃要求被告人宋成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述事实,五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汽车租赁合同、行车路线图、住院病历、情况说明、罪犯资料档案、归案经过,证人李某1、金某、张某、李某2等的证言,被害人叶某、陈某强、杨某、陈某的陈述,被告人曾丹、宋成文、宋层才、朱永伦、朱远兵及同案人员吴某、李某3、刘某1的供述与辩解,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讯问同步录像、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丹、朱永伦、宋层才、宋成文、朱远兵与人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重伤、三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丹、朱永伦、朱远兵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曾丹、宋层才、朱永伦、朱远兵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五被告人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成文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五辩护人与上述相符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朱永伦、朱远兵在本案中的作用,不宜认定从犯,故对其辩护人提出其构成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五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使被害人遭受合理的经济损失,依法予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愿放弃要求被告人宋成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被告人曾丹、朱永伦、宋层才、宋成文、朱远兵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曾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2023年1月7日止)。 二、被告人朱永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7日起至2022年7月6日止)。 三、被告人朱远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1日起至2022年8月10日止)。 四、被告人宋层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9日起至2021年5月8日止)。 五、被告人宋成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4日起至2021年3月13日止)。 六、被告人曾丹、宋层才、朱永伦、朱远兵共同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七万九千元,其中被告人宋成文已支付人民币四万元,余款人民币三万九千元,由被告人曾丹、宋层才、朱永伦、朱远兵互负连带责任。 (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朱 娅

人民陪审员  朱立满

人民陪审员  刘志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代理

书记员  屈 明 ?SHAPE*MERGEFORMAT???? ?SHAPE*MERGEFORMAT????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