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326民初8387号
原告:王哩娜,女,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
被告:缪小洁,女,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
原告王哩娜与被告缪小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王哩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哩娜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王晓斐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代
书记员 彭高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