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21执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桓台县唐山镇唐一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桓台县唐山镇唐一村,组织机构代码B4763983-X。
法定代表人:王涛,村主任。
被执行人:于淑霞,女,1961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桓台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桓台县唐山镇唐一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于淑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2017)鲁0321民初185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于淑霞的银行存款120万元,并扣划至桓台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桓台支行;账号:31×××90)。 二、如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或银行存款数额不足,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俊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