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苏0591执4770号之一

李胜与华文云、杨大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4-23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胜;华文云;杨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591执47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胜,男,1978年05月06日生,汉族,住泗洪县。

被执行人:华文云,男,1967年11月07日生,汉族,住苏州。

被执行人:杨大男,男,1966年09月07日生,汉族,住苏州。申请执行人李胜与被执行人华文云、杨大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作出的(2018)苏0591民初1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华文云、杨大男未按判决书履行支付义务,申请人于2018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中,申请人李胜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要求撤销本案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执行中有权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已无强制执行之必要,应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苏0591执47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后生效。

审 判 长  江福禄

审 判 长  牛 军

代理

审判员  陈 谚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乐晓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