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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625刑初138号

杜金泉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12-24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
当事人
杜金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七十五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1625刑初138号 公诉机关博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金泉,男,1960年11月25日出生于山东省博兴县,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博兴县,现住博兴县。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8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博兴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树松、王亚男,山东民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博兴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刑诉[2018]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金泉犯骗取贷款罪,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安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金泉及其辩护人刘树松、王亚男到庭参加诉讼。博兴县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18年8月16日、11月12日两次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延期审理,博兴县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18年9月16日、11月30日建议恢复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博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至2015年10月,被告人杜金泉在经营金泉粮油公司期间,指使安排其公司人员采用伪造虚假购销合同、财务报表、公司审计报告等手段,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兴县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博兴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兴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博兴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兴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博兴支行)、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博兴支行(以下简称东营银行博兴支行)、山东博兴农村商业银行吕艺支行(以下简称博兴农村商业银行吕艺支行)骗取银行贷款共计人民币11980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9月26日,被告人杜金泉指使安排其公司人员李某1采用伪造购销合同、财务报表、公司审计报告等手段,从工商银行博兴支行骗取银行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该银行贷款到期后,被告人杜金泉归还本金1万元,本金999万元逾期未还。至2016年6月2日共产生逾期利息人民币40.7267万元。 2.2014年10月26日,被告人杜金泉指使安排其公司人员李某1采用伪造购销合同、财务报表、公司审计报告等手段,从工商银行博兴支行骗取银行贷款人民币1500万元。该银行贷款到期后,本金1500万元逾期未还。至2016年6月2日共产生逾期利息人民币61.1513万元。 3.2014年11月28日,被告人杜金泉指使安排其公司人员李某1采用伪造购销合同、财务报表、公司审计报告等手段,从建设银行博兴支行骗取银行贷款人民币500万元。该银行贷款到期后,被告人杜金泉归还本金85.44元,本金499.991456万元逾期未还。至2018年3月21日共产生逾期利息人民币179.49806万元。 4.2014年12月8日,被告人杜金泉指使安排其公司人员李某1采用伪造购销合同、财务报表、公司审计报告等手段,从建设银行博兴支行骗取银行贷款人民币1280万元。该银行贷款到期后,本金1280万元逾期未还。至2018年3月21日共产生逾期利息人民币456.286418万元。 5.2015年1月16日,被告人杜金泉指使安排其公司人员李某1采用伪造购销合同、财务报表、公司审计报告等手段,从农业银行博兴支行骗取银行贷款人民币1600万元。该银行贷款到期后,本金1600万元逾期未还。共产生逾期利息人民币150.09117万元。 6.2015年2月2日,被告人杜金泉指使安排其公司人员李某1采用伪造购销合同、财务报表、公司审计报告等手段,从农业银行博兴支行骗取银行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该银行贷款到期后,本金1000万元逾期未还。共产生逾期利息人民币93.002909万元。 7.2015年4月13日,被告人杜金泉指使安排其公司人员李某1采用伪造购销合同、财务报表、公司审计报告等手段,从农业银行博兴支行骗取银行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该银行贷款到期后,本金1000万元逾期未还。共产生逾期利息人民币97.082825万元。 8.2015年5月14日,被告人杜金泉指使安排其公司人员李某1采用伪造购销合同、财务报表、公司审计报告等手段,从农业银行博兴支行骗取银行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该银行贷款到期后,本金1000万元逾期未还。共产生逾期利息人民币101.865753万元。 9.2015年9月25日,被告人杜金泉指使安排其公司人员李某1采用伪造购销合同、财务报表、公司审计报告等手段,从东营银行博兴支行骗取银行贷款人民币2000万元。该笔贷款下放两个月后,被告人杜金泉未支付利息,后由渤海油脂工业有限公司代偿本息。 10.2015年10月30日,被告人杜金泉指使安排其公司人员李某1采用伪造购销合同、财务报表、公司审计报告等手段,从博兴农村商业银行吕艺支行骗取银行贷款人民币1100万元。该银行贷款到期后,被告人杜金泉未偿还,由担保企业山东瑞丰不锈钢有限公司、山东省博兴县鑫盛棉业有限公司代偿本息。 对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金泉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之规定进行处罚。 被告人杜金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第9、10笔贷款已由其他企业代偿,转化为民事纠纷,未给银行造成损失,不构成骗取贷款罪;起诉书指控的第5、6、7笔贷款均由担保企业提供担保,农业银行博兴支行未提起民事诉讼未执行,是否给银行造成损失处于不确定状态,不构成骗取贷款罪;起诉书指控的第1、2笔贷款,工商银行博兴支行打包以7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山东金太阳锆业有限公司,银行收回720万元,应从银行损失中予以扣除;杜金泉系自首;综上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14年9月26日,被告人杜金泉在经营金泉粮油公司期间,指使安排其公司人员李某1采用伪造购销合同、财务报表、公司审计报告等手段,从工商银行博兴支行骗取银行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该银行贷款到期后,被告人杜金泉归还本金1万元,本金999万元逾期未还。至2016年6月2日共产生逾期利息人民币40.7267万元。 2.2014年10月26日,被告人杜金泉在经营金泉粮油公司期间,指使安排其公司人员李某1采用伪造购销合同、财务报表、公司审计报告等手段,从工商银行博兴支行骗取银行贷款人民币1500万元。该银行贷款到期后,本金1500万元逾期未还。至2016年6月2日共产生逾期利息人民币61.1513万元。 3.2014年11月28日,被告人杜金泉在经营金泉粮油公司期间,指使安排其公司人员李某1采用伪造购销合同、财务报表、公司审计报告等手段,从建设银行博兴支行骗取银行贷款人民币500万元。该银行贷款到期后,被告人杜金泉归还本金85.44元,本金499.991456万元逾期未还。至2018年3月21日共产生逾期利息人民币179.49806万元。 4.2014年12月8日,被告人杜金泉在经营金泉粮油公司期间,指使安排其公司人员李某1采用伪造购销合同、财务报表、公司审计报告等手段,从建设银行博兴支行骗取银行贷款人民币1280万元。该银行贷款到期后,本金1280万元逾期未还。至2018年3月21日共产生逾期利息人民币456.286418万元。 5.2015年1月16日,被告人杜金泉在经营金泉粮油公司期间,指使安排其公司人员李某1采用伪造购销合同、财务报表、公司审计报告等手段,从农业银行博兴支行骗取银行贷款人民币1600万元。该银行贷款到期后,本金1600万元逾期未还。共产生逾期利息人民币150.09117万元。 6.2015年2月2日,被告人杜金泉在经营金泉粮油公司期间,指使安排其公司人员李某1采用伪造购销合同、财务报表、公司审计报告等手段,从农业银行博兴支行骗取银行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该银行贷款到期后,本金1000万元逾期未还。共产生逾期利息人民币93.002909万元。 7.2015年4月13日,被告人杜金泉在经营金泉粮油公司期间,指使安排其公司人员李某1采用伪造购销合同、财务报表、公司审计报告等手段,从农业银行博兴支行骗取银行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该银行贷款到期后,本金1000万元逾期未还。共产生逾期利息人民币97.082825万元。 8.2015年5月14日,被告人杜金泉在经营金泉粮油公司期间,指使安排其公司人员李某1采用伪造购销合同、财务报表、公司审计报告等手段,从农业银行博兴支行骗取银行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该银行贷款到期后,本金1000万元逾期未还。共产生逾期利息人民币101.865753万元。 9.2015年9月25日,被告人杜金泉在经营金泉粮油公司期间,指使安排其公司人员李某1采用伪造购销合同、财务报表、公司审计报告等手段,从东营银行博兴支行骗取银行贷款人民币2000万元。该笔贷款放款两个月后,被告人杜金泉未支付利息,后杜金泉向山东渤海油脂工业有限公司借款2092.075695万元偿还贷款本息。 10.2015年10月30日,被告人杜金泉在经营金泉粮油公司期间,指使安排其公司人员李某1采用伪造购销合同、财务报表、公司审计报告等手段,从博兴农村商业银行吕艺支行骗取银行贷款人民币1100万元。该银行贷款到期后,被告人杜金泉未偿还,由担保企业山东瑞丰不锈钢有限公司、山东省博兴县鑫盛棉业有限公司代偿本息。 2017年8月9日,工商银行博兴支行与山东金太阳锆业有限公司达成协议,工商银行博兴支行将金泉粮油公司的债权以7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山东金太阳锆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2018年9月28日,双方再次签订协议,协议约定转让价格由700万元降为500万元,但山东金太阳锆业有限公司一次性付清500万元。2018年11月21日,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与山东金太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金太阳锆业有限公司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而成立的)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内容同工商银行博兴支行与山东金太阳锆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 综上,2014年9月至2015年10月,被告人杜金泉在经营金泉粮油公司期间,指使安排公司人员分别从农业银行博兴支行、建设银行博兴支行、工商银行博兴支行、东营银行博兴支行、博兴农村商业银行吕艺支行骗取银行贷款共计人民币11980万元,造成银行损失本金8378.991456万元。 2018年1月,被告人杜金泉自动到博兴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证实2018年1月12日,农业银行博兴支行李某3到博兴县公安局报案称金泉粮油公司向农行博兴支行提供虚假贷款资料,骗取贷款四笔,共计4600万元,均已逾期,经多次催收,拒不归还,造成重大损失,当日博兴县公安局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同年1月16日,金泉粮油公司法人杜金泉主动到案说明情况;同年1月24日,杜金泉主动到案后依法被刑事拘留。 2.户籍证明,证实犯罪嫌疑人杜金泉的身份信息情况。 3.博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企业信息及企业变更情况,证实金泉粮油公司于1999年11月26日注册成立,注册号为×××64,注册资本8588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杜金泉,公司住所位于博兴县××镇××驻地。公司经营范围:食用植物油生产销售;备案范围内的进出口业务;棉籽、大豆、玉米胚芽收购、加工;皮棉、短绒、棉粕、豆粕、玉米胚芽粕、棉籽皮、木材、钢材、有色金属(不含贵稀金属)、化肥零售、农用薄膜、纺织品购销;资产委托管理;普通货物的储存、保管、装卸、搬运;房屋及场地租赁服务。 4.博兴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金泉粮油公司自2016年始已不再生产经营,公司相关人员已经解散,自谋职业。目前公司没有人员参与生产经营。 5.(2016)鲁1625民初991、1106、1447号民事判决书,证实:工商银行博兴支行于2016年5月24日针对本案审理的第一笔骗取贷款事实对金泉粮油公司及其担保的山东金太阳锆业有限公司、杜金泉、赵美芬提起民事诉讼;建设银行博兴支行于2016年6月14日针对本案审理的第三、四笔骗取贷款事实对金泉粮油公司及其担保的山东华康食品有限公司、杜金泉、赵美芬提起民事诉讼;农业银行博兴县支行于2016年7月21日针对本案审理的第八笔骗取贷款事实对金泉粮油公司及其担保的山东华康食品有限公司、杜金泉、赵美芬提起民事诉讼;上述民事诉讼均判决金泉粮油公司偿还各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工商银行博兴支行出具的说明、债权转让协议附件债权转让清单,证实金泉粮油公司在工行业务共计两笔,其中1000万元贷款于2014年9月30日发放,已偿还本金1万元,截止2016年6月2日,本笔贷款欠息40.7267万元;其中1500万元贷款于2014年10月15日发放,未偿还,截止2016年6月2日,本笔贷款欠息61.1513万元。 7.农业银行博兴支行出具的金泉粮油公司贷款本金及利息统计表,证实四笔贷款本金分别是16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利息分别是150.09117万元、93.002909万元、97.082825万元、101.865753万元。 8.东营银行博兴支行还款电子回单、山东渤海油脂工业有限公司与金泉粮油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书,证实山东渤海油脂工业有限公司与金泉粮油公司达成借款协议,借给金泉粮油公司2092.075695万元,为金泉粮油公司偿还东营银行博兴支行贷款及利息共计2092.075695万元;2016年5月31日,山东渤海油脂工业有限公司向东营银行博兴支行分三笔转入共计2092.075695万元。 9.建设银行博兴支行贷款交易明细,证实截止2018年3月21日,金泉粮油公司在建设银行博兴支行的500万元贷款剩余未还本金499.9914563万元,未还利息179.49806万元;1280万元剩余未还本金1280万元,未还利息456.286418万元。 10.从滨州宏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调取的滨宏会审字(2013)第001号、滨宏会审字(2014)第062号审计报告,从山东黄河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博兴分所所调取的鲁黄会博审字(2015)第106号审计报告,农业银行博兴支行提供的金泉粮油公司审计报告一本,经过对比证实,山东金泉粮油有限公司向农行提供的审计报告均系伪造。 11.中国农业银行分户账、结算业务申请书、委托支付通知单、贷款发放通知单、客户收款入账通知单、客户付款入账通知单、业务凭证、进账单一宗,证实2015年1月16日、2月2日农业银行博兴支行代金泉粮油公司向山东中益汇海粮油有限公司付款1600万元、1000万元;2018年4月13日、5月14日,农业银行博兴支行代金泉粮油公司向山东省博兴县鑫盛棉业有限公司付款1000万元、1000万元。 12.农业银行博兴支行交易明细清单、工商银行博兴支行交易清单、博兴农村商业银行交易明细、业务回单、交易回单一宗,证实金泉粮油公司交易明细及贷款情况。 13.农业银行博兴支行、建设银行博兴支行、工商银行博兴支行、博兴农村商业银行吕艺支行、东营银行博兴支行提供的山东金泉粮油有限公司贷款资料、会计审计报告一宗,包括流动资金借款申请书、购销合同、股东会决议、不可撤销担保函、担保函、授权书、企业信用报告、资产负债表及现金流量表等会计报表、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企业信息等方面资料。证实上述资料中,购销合同、资产负债表及现金流量表等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等材料均系伪造。 14.博兴农村商业银行吕艺支行出具的贷款说明、贷款还款通知单、交易明细、转账支票存根,证实金泉粮油公司2015年10月30日在吕艺支行办理贷款1100万元,期限到2016年5月29日,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人是山东瑞丰不锈钢有限公司和山东省博兴县鑫盛棉业有限公司。贷款发放后,金泉粮油公司经多次催收一直拖欠利息和本金,导致利息逾期3个月,严重影响了担保人信誉及农商行贷款资产安全。经过协商,山东瑞丰不锈钢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代偿利息8.022173万元、本金559.94604万元,合计567.968213万元;山东瑞丰不锈钢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9日代偿利息150000元,2016年3月18日代偿利息19.94604万元、本金540.05396万元,合计575万元。 15.协议书、债权转让协议,证实2017年8月9日、2018年9月28日,工商银行博兴支行与山东金太阳锆业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工商银行博兴支行将金泉粮油公司债权以5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山东金太阳锆业有限公司;2018年11月21日,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与山东金太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工商银行对金泉粮油公司所有的债权以5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山东金太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他从1999年开始在金泉粮油公司上班,从2009年开始在公司资本部干经理,主要业务是从银行办理贷款融资,具体负责拿着公司的融资报表、营业执照、机构代码等资料去银行办理贷款业务,一直干到2015年年底公司解散。从2014年下半年开始到2015年下半年,他从农行博兴县支行贷了四笔共4000万元左右,从博兴县建行贷了1760万元左右,从博兴县工行贷了两笔2500万元左右,从博兴县齐商银行贷了800万元左右,从博兴县农商行吕艺支行贷了一笔1000万元左右,从滨州市恒丰银行贷了1000万元,从济南光大银行贷了一笔1500万元左右,从济南浦发银行贷了一笔1500万元左右,从东营银行博兴支行办理一笔2000万元左右,这些钱到2015年底公司解散的时候还都没有还上。 公司在2014年下半年,已经不生产了,他和资本部的盖伟、张某1还给公司到银行办理贷款。贷款都是杜金泉安排好了之后,他去和银行对接,再安排盖伟和张某1准备相关的贷款资料,他审核之后给银行送过去,不去贷款的话企业立马就倒闭,所以不停的到银行贷款。贷款时公司先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事由一般都是购货,需要伪造大额购销合同,还得把银行贷款资料报表等伪造成公司盈利的情况,主要伪造公司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再就是公司年审计报告中也得伪造出来,里面需要的审计数据要和他们伪造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上的数据大体相符,这样才能从银行贷出款来。贷款下来杜金泉一般安排他还公司贷款或者还其他人的借款,根本没有能力再去还这些贷款。 2.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她从2012年3月份左右去金泉粮油公司上班的,2013年4月份左右,被调到公司资本部工作,专门和同事盖伟给资本部经理李某1准备银行贷款资料,一直干到2015年9月从公司辞职。公司位于博兴县××镇××附近,公司法人代表是杜金泉,主要经营棉籽油和棉粕加工。2014年4月份左右的时候基本上就不生产了。2014年7月份左右公司辞退了大部分工人,还剩下二十人左右。李某1负责给公司到银行办理贷款,跟银行对接,她和盖伟给李某1打下手,一般帮忙复印银行贷款资料,李某1负责准备给银行贷款用的购销合同、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 公司财务报表每个月李某1都会给他们一份打印件做模板,用的时候直接复印,审计报告每年就一份,平时放在办公室文件夹里。合同也是李某1拿着签好的合同复印件让他们再复印,合同具体怎么签订的不清楚。财务报表他们复印的时候没有章,复印好以后去公司办公室申请用公章,然后在财务报表左上角加盖公司公章后就直接交给李某1,报表上再没有其他的签章。财务报表等贷款资料应该是假的,因为当时公司已经不生产了。 3.证人盖伟的证言,证实2014年初到金泉公司上班,给李某1准备银行资料,2015年年底辞职。材料是李某1准备的,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是根据银行贷款要求伪造出来的。 4.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开始担任金泉公司财务经理兼主管会计,2014年7月辞职。在公司主要负责审核会计凭证及公司所有往外支付款项,公司2014年左右因为经营不善停产。 5.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他从2000年开始在金泉粮油有限公司上班,后来在2014年左右开始担任公司的销售部门经理。公司位于博兴县××镇××驻地,公司法人为杜金泉,公司主要生产粮油加工,公司成立于1999年左右,2014年左右就因经营不善停产了。除了金泉粮油公司之外,杜金泉实际还有中益汇海粮油有限公司和山东省博兴县康华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新鑫海粮油有限公司,其他的就不知道了。山东省博兴县康华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7月23日,当时杜金泉安排他到博兴县工商局注册成立这个公司做粮油贸易,他是公司的法人代表,但不参与公司的经营,公司就在金泉粮油公司的院内,平时杜金泉管理着,是金泉粮油公司的子公司,以前的时候杜金泉用这个公司贷过款来,后来都还上了。 6.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他是山东省博兴县鑫盛棉业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2015年3月23日、4月27日,合同号为2015-03-232、2015-04-272的合同,实际上不存在真实业务,合同内容是虚假的,金泉粮油公司贷款走的他们公司的帐。2015年4月13日,金泉粮油公司在博兴县农业银行的1000万元贷款下来后,根据买卖合同金泉粮油公司将该1000万元贷款从贷款账户汇入他公司在农业银行1573××××3466账户,当天将该1000万元分两笔(各500万元)汇给了金泉粮油公司,具体账户记不清了,由于时间长银行也无法打印了。2015年5月14日,金泉粮油公司1000万元贷款下来后,根据买卖合同金泉粮油公司将该1000万元贷款,从贷款账户汇入他公司在农业银行1573××××3466的账户,当天公司将该1000万元分两笔(各500万元)汇给了金泉粮油公司,具体账户记不清了,由于时间长银行也无法打印了。 7.证人付某的证言,证实他是山东中益汇海粮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只是挂名法人,实际控制人是杜金泉。2014-12-202号、2014-12-231号价值分别为2340万元、1638万元的合同上付某的字是杜金泉找他签的,他不知道业务是否真实。 8.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实2017年9月至今担任陈户支行行长。金泉粮油公司欠博兴农行四笔贷款:1、2015年1月16日一笔16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买卖合同是与中益汇海粮油有限公司签订的,标的额2340万元,合同编号×××02,签订日期2015年1月16日,保证合同标号37100120150009521,保证人利丰达公司、杜金泉、赵美芬。2、2015年2月2日一笔1000万元,借款期限1年,买卖合同是与中益汇海粮油有限公司签订的,标的额1638万元,合同编号×××10,签订日期2015年2月2日,保证合同标号37100120150016529,保证人山东华康食品有限公司、杜金泉、赵美芬。3、2015年4月13日一笔1000万元,借款期限1年,买卖合同是与鑫盛棉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标的额1450万元,合同编号×××91,签订日期2015年4月13日,保证合同标号37100120150043043,保证人山东华康食品有限公司、利丰达公司,杜金泉、赵美芬。4、2015年5月14日一笔1000万元,借款期限1年,买卖合同是与鑫盛棉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标的额1638万元,合同编号×××83,签订日期2015年5月14日,保证合同标号3710012015005422,保证人山东华康食品有限公司、杜金泉、赵美芬。以上四笔借款均已经逾期,利息也不还了,去催过很多次,联系的李某1说没有偿还能力了,2015年12月,金泉粮油公司列入不良贷款企业名单。 贷款时需要的资料包括贷款申请、购销合同、申请人董事会决议、担保单位董事会决议和担保函、企业当期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担保企业当期的财物报表。像金泉粮油公司这种延续贷款的就不需要去年同期的财务报表了,行里有留存。 9.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他在建设银行的信贷管理部工作,现在担任客户经理,主要业务包括对贷款客户资料审查、系统录入和业务办理。金泉粮油公司位于博兴县××镇××驻地,公司法人为杜金泉。他们公司从2008年左右开始从建设银行办理银行贷款业务,都是每年到期后还上本金和利息重新办理贷款。最后一次贷了两笔,第一笔是2014年11月28号,金泉粮油公司与山东中益汇海粮油有限公司签订购买561万毛油的购销合同并从他们银行办理了500万元的贷款,到期日为2015年10月27日;第二笔是2014年12月8号,金泉粮油公司与山东中益汇海粮油有限公司签订购买1584万玉米毛油的购销合同并从他们银行办理1280万元的贷款,到期日为2015年11月7日。 贷款时需要贷款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贷款卡、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等基础资料做评级授信,符合条件的需要他们公司贷款申请书、股东会决议、审计报告、财务报表、购销合同等资料,由他们负责审查后根据贷款金额报送市行批准贷款。这两笔贷款手续审批下来之后,都是把钱打到山东金泉粮油有限公司的贷款账户上,然后再监管把资金转到购销合同方账户上。这两笔都是以山东华康食品有限公司担保的。这两笔贷款到了2015年9月份就还不上利息了,后来他们银行把金泉粮油公司和担保人起诉了。 10.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他在工商银行博兴支行的信贷管理部工作,以前担任客户经理,主要业务包括对贷款客户资料审查、系统录入和业务办理。金泉粮油公司位于博兴县××镇××驻地,公司法人为杜金泉,公司主要生产粮油加工。金泉粮油公司从2007年左右开始从他们银行办理贷款业务,都是每年到期后还上本金和利息重新办理贷款。到了2014年9月26号、10月14号,金泉粮油公司又从银行办理流动资金贷款1000万元、1500万元。第一笔是2014年9月26号,金泉粮油公司与山东中益汇海有限公司签订购买1280万玉米毛油的购销合同并从他们银行办理了1000万元的贷款;第二笔是10月14号,金泉粮油公司与山东中益汇海有限公司签订1200万元购买植物油的购销合同、与山东省博兴县鑫盛棉业有限公司签订640万元购买棉籽的购销合同从他们银行办理1500万元的贷款。 贷款时需要贷款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贷款卡、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等基础资料做评级授信,符合条件的需要公司提供贷款申请书、股东会决议、审计报告、财务报表、购销合同等资料,由他们银行负责审查后根据贷款金额报送省行批准贷款。贷款手续审批下来之后,都是把钱打到金泉粮油公司的贷款账户上,再监管把资金转到购销合同方账户上,第一笔是2014年10月1日转到的山东中益汇海有限公司在他们银行开的1613002309200164635公户上1000万元;第二笔是2014年10月15日转到的山东中益汇海有限公司在他们银行开的1613002309200164635公户上1000万元,转到山东省博兴县鑫盛棉业有限公司博兴农村商业银行9130××××4988账户上500万元。这两笔都是以山东金太阳锆业有限公司担保的,贷款期限都是一年,到了2015年到期后金泉粮油公司又办理了展期一年,利息一直支付到2015年11月份就还不上了,后来他们银行把金泉粮油公司和担保人起诉了。银行和金太阳锆业达成协议,由金太阳锆业分期支付700万元后,债权以合法的方式转让给第三方。 11.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他在东营银行博兴支行担任客户经理。主要负责银行信贷业务,包括对贷款客户资料审查、系统录入和业务办理。公司从2011年9月份开始从他们银行办理银行贷款业务。2015年9月25日金泉粮油公司又从他们银行办理流动资金贷款2000万元,到期时间为2016年7月12日,当时还了两个月的利息后就还不上了,利息一直拖着,后来一笔资金打到银行的内部账户上,本息一共2092.075695万元,分三笔打来的,2016年5月31日,银行又从内部账户之间把金泉粮油公司的贷款本息还清,后来听说杜金泉找的博兴县渤海油脂公司把贷款还上的。当时具体办理贷款业务的是金泉粮油公司的李某1,他和他们行的张海宁负责客户的贷款调查,他们准备好资料后他们支行给办理的贷款。 贷款需要贷款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贷款卡、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近三年的公司审计报告、财务报表、购销合同等基础资料,由贷款企业提供原件,他们负责审查贷款基础材料的真实性,然后再去调查企业的经营情况、资产情况等,从金泉粮油公司提供的资料上看是符合贷款条件的。 12.证人韩某的证言,证实金泉粮油公司欠了他以前经营的山东好禾油脂有限公司1500万元,他记得这笔款应该是金泉粮油公司在东营银行博兴支行贷款到期了,借了他公司1500万元还的贷款。2015年9月5日,他公司与金泉粮油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从东营银行贷款2000万元,之后东营银行把钱打到他公司的账户上,还上他公司的1500万元,剩下的500万元给金泉粮油公司打到指定的账户上去了,没有发生实际的业务来往。具体是谁联系的他忘了。 13.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实她是2015年4月底去的山东好禾油脂有限公司,到了2015年10月份的时候公司卖了。当时金泉粮油公司从银行贷了一笔款,从她们公司的账户上走的帐,当时公司的老板韩某安排她转的帐。具体是从哪家银行贷的款、一共贷了多少记不清楚了,当时贷款下来后直接打到公司的账户上,然后又安排她转出去的。购销合同她没有印象了,当时公司已经停产了,按正常应该不会有2000万元以上的业务。金泉粮油公司东营银行7770××××6520账户上的刘兆昌、刘传敏都是好禾油脂公司当时财务上使用的账户。金泉粮油公司2015年9月23日收入的刘兆昌兴业银行3765××××0531的500万元、刘传敏齐商银行账户6223××××3426的五笔共500万元、刘传敏东营银行博兴支行的账户6210××××7615的五笔共500万元都是当时韩某安排她转给金泉粮油公司的钱,一共1500万元。到了2015年9月25日好禾油脂公司的东营银行7770××××1008账户收到金泉粮油公司东营银行7770××××6520账户共2000万元,当天韩某安排她转到滨州天虹电器有限公司7770××××3717账户上500万元,剩下的1500万元留在了她们公司的账户上,这样她们公司和金泉粮油公司就平帐了。 14.证人傅某的证言,证实滨州天虹电器有限公司是她经营的,金泉粮油公司从东营银行博兴支行贷了一笔款,到期之后还不上了,当时她忘了是谁给她打电话了,说是先借上500万元把贷款还上,然后金泉粮油公司贷下款来再还他们,这样他们借给金泉粮油公司500万元。金泉粮油公司和滨州天虹电器有限公司没有任何业务来往,她对象纪友来和杜金泉很熟悉。2015年9月23日,金泉粮油公司东营银行7770××××6520账户上收到的滨州天虹电器有限公司7770××××3717的账户转账500万元是借给金泉粮油公司的钱;2015年9月25日,山东好禾油脂公司的从东营银行7770××××1008账户转到滨州天虹电器有限公司7770××××3717账户上的500万元,就是金泉粮油公司还他们的钱。 15.证人边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31日,金泉粮油公司与他们山东渤海油脂工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向他公司借款2092.075695万元。该笔借款借期为一个月,用于归还金泉粮油公司在东营银行博兴支行的借款本息。当时借款协议书约定的是期限是一个月,但是该笔借款金泉粮油公司至今未还给他们公司。 16.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他从2010年的4月份一直在山东瑞丰不锈钢有限公司担任财务经理。他们公司一共给金泉粮油公司代偿了两笔银行贷款。2016年2月为金泉粮油公司在博兴农村商业银行吕艺支行代偿借款本金1100万元,利息23万元。2017年7月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北园支行为其代偿借款本金1450万元,利息146万元。 17.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他在博兴农村商业银行吕艺支行担任客户经理,负责贷款资料、贷款发放等业务。金泉粮油公司位于博兴县吕艺镇驻地,公司法人及实际控制人杜金泉。金泉粮油公司在2015年10月30日在吕艺支行贷款1100万元,贷款后没有按时偿还利息,后找到担保企业山东瑞丰不锈钢有限公司和山东省博兴县鑫盛棉业有限公司代其偿还本金及利息共计1142.968213万元,其中瑞丰不锈钢有限公司代偿575万元,鑫盛棉业有限公司代偿567.968213万元,2016年3月18日偿还完毕。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杜金泉的供述和辩解,证实他是金泉粮油公司、山东新鑫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他还实际控制着山东中益汇海粮油有限公司、博兴县康华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治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人、博兴县诚信物流有限公司。在2015年1月份左右从农业银行博兴支行贷款四笔共4600万元;在2015年9月份从工商银行博兴支行贷款两笔共2500万元;在2014年11月份从建设银行博兴支行贷款两笔共1780万元;在2015年10月份从博兴农村商业银行吕艺支行贷款一笔共1100万元;在2015年9月份从东营银行博兴支行贷款一笔共2000万元;在2015年4月份从齐商银行博兴支行贷款一笔共850万元左右;在2015年的时候从滨州恒丰银行办理一笔2000万元的承兑,敞口为950万元;2015年的时候从光大银行济南支行贷款1450万元;2015年的时候从平安银行济南支行贷款1500万元;2015年的时候从浦发银行济南支行贷款1950万元。这些贷款到期之后大部分都还不了了,一部分银行起诉了,还有一部分担保代偿了。起诉并判决的有农业银行博兴支行其中一笔1000万元;工商银行博兴支行2500万元,后来银行和担保企业达成协议,以720万打包处理给担保企业金太阳锆业有限公司;建设银行博兴支行贷了两笔共1780万元判决后核销了;滨州恒丰银行这笔2000万元的承兑,敞口为950万元起诉判决了;平安银行济南支行贷款1500万元起诉判决了;浦发银行济南支行贷款1950万元起诉判决了。博兴农村商业银行吕艺支行这笔1100万元由担保企业马建设的博兴县鑫盛棉业有限公司和山东瑞丰不锈钢有限公司代偿;齐商银行博兴支行这笔共850万元由担保企业马建设的博兴县鑫盛棉业有限公司和山东天龙红木有限公司代偿;光大银行济南支行贷款1450万元转给担保企业山东瑞丰不锈钢有限公司;东营银行博兴支行这笔共2000万元贷款由渤海实业公司还上了。 所有的贷款都是他联系的银行,由公司的财务资金部李某1他们具体去银行办理的贷款手续,准备的贷款资料。里面的证件、营业执照等基础资料都是真实的,但是购销合同和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都是伪造的。都是他安排李某1根据银行贷款数额准备的,准备好了他签字。有些到期之后需要续贷由李某1直接和银行的客户经理联系。贷款一般先打到他们公司的贷款账户上,然后再由银行监管打到购销合同对方的账户上,这些购销的对方都是早联系好的,光转账使用,贷款打到他们账户上之后他们再给转回来。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起诉书指控的第9、10笔贷款已由其他企业代偿,转化为民事纠纷,未给银行造成损失,不构成骗取贷款罪;起诉书指控的第5、6、7笔贷款均由担保企业提供担保,农业银行博兴支行未提起民事诉讼未执行,是否给银行造成损失处于不确定状态,不构成骗取贷款罪的辩解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实被告人杜金泉为获取银行贷款,安排公司资金部经理李某1伪造虚假的购销合同、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资料用于骗取银行贷款,其主观、客观方面符合骗取贷款罪的犯罪构成,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其中第9、10笔虽然在立案前已由其他企业代偿,未给银行造成损失,但是其骗取贷款的情节特别严重,依法构成骗取贷款罪,但在量刑时依法从宽考量;第5、6、7笔贷款虽然均由担保企业提供担保,农业银行博兴支行未提起民事诉讼未执行,但在立案前未能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不影响本案中对银行造成损失数额的认定。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起诉书指控的第1、2笔贷款,工商银行博兴支行打包以7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山东金太阳锆业有限公司,银行收回720万元,应从银行损失中予以扣除的辩护意见。经查,协议书等在案证据证实工商银行博兴支行最终以500万元的价格将债权转让给山东金太阳锆业有限公司,该协议已经履行完毕,故应从银行损失中扣除500万元。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杜金泉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金泉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杜金泉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金泉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24日起至2022年1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依法追缴被告人杜金泉的违法所得,返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秀峰

人民陪审员  孟 瑞

人民陪审员  王 健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法官 助理  周 磊

书 记 员  齐潇迪

书 记 员  刘丹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