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681民初314号
原告: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展诚大道68号。企业非法人:陈青。
委托代理人:傅建宏、顾招娣,系公司员工。
被告:邵挺,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云舟,浙江奇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与被告邵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邵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邵挺的起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邵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诸暨市绿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兵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张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