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浙0304执27号申请执行人郑思思,男,1991年10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孔德林,男,1988年9月25日出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304刑初46号判决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郑思思与被执行人孔德林故意伤害罪一案。因被执行人孔德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孔德林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郑 跃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代
书 记员 吴昊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