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21财保32号
申请人:张富国,男,199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
被
申请人:刘增真,女,198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被
申请人:巴兵兵,男,198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巴兵兵驾驶刘增真名下的鲁Q×××××号车一辆,保全价值5万元,并向本院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承保的责任保险5万元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巴兵兵驾驶刘增真名下的鲁Q×××××号车一辆。 申请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久彪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戚强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