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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1财保32号

张富国、刘增真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1-10
所属地区
山东省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张富国;刘增真;巴兵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21财保32号

申请人:张富国,男,199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

被

申请人:刘增真,女,198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被

申请人:巴兵兵,男,198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巴兵兵驾驶刘增真名下的鲁Q×××××号车一辆,保全价值5万元,并向本院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承保的责任保险5万元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巴兵兵驾驶刘增真名下的鲁Q×××××号车一辆。 申请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久彪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戚强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