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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321执76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与安方雨、张美芹、安亮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06-09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安方雨;张美芹;安亮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321执7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住所地丰县。

法定代表人:张建勇,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安方雨,男,1981年3月13日生,汉族,住丰县。

被执行人:张美芹,女,1975年6月10日生,汉族,住丰县。

被执行人:安亮亮,男,1986年10月7日生,汉族,住丰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安方雨、张美芹、安亮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321民初46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根据执行调查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安方雨、张美芹、安亮亮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苹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赵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