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陕03行辖12号 原告陇县海家河石英矿有限公司诉被告陇县国土资源局拒绝颁发生产许可证一案。陇县人民法院受理后报请本院指定管辖。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本院《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方案》规定,应指定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由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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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县海家河石英矿有限公司与陇县国土资源局其他管辖行政裁定书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陕03行辖12号 原告陇县海家河石英矿有限公司诉被告陇县国土资源局拒绝颁发生产许可证一案。陇县人民法院受理后报请本院指定管辖。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本院《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方案》规定,应指定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由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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