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302执12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学园南路536号嘉禾世纪广场3号楼一层及北区二至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565383803Y。
法定代表人:林政格。 被执行人黄庆忠,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仙游县。 被执行人林素烟,女,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仙游县。 被执行人莆田市艺佳豪古典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度尾镇洋坂村六坎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5633532139。
法定代表人:黄庆忠。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与被执行人黄庆忠、林素烟、莆田市艺佳豪古典家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黄庆忠、林素烟、莆田市艺佳豪古典家具有限公司的财产,执行数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 冻结金融机构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未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本次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陈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郑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