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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3财保7号

昆明易铂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华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2-21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昆明易铂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华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103财保7号

申请人:昆明易铂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前卫西路金坤尚城****。

法定代表人:赵栖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远飞,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玉康,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

申请人:云南华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云,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江东花园iv>

法定代表人:刘文祥。申请人昆明易铂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华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002,36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昆明易铂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昆明易铂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云南华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002,36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吕奇志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高 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