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117执恢171号
申请执行人:殷琪竣,男性,1992年12月14日出生,440184199212143077,汉族,住从化市;
被执行人:何振宇,男性,1989年10月26日出生,43112419891026101X,汉族,住从化市;
被执行人:何雪光,男性,1967年2月6日出生,432923196702061012,汉族,住从化市。 关于殷琪竣与何振宇、何雪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从法民二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殷琪竣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号为[2016粤01**执1702号],要求被执行人何振宇、何雪光清还借款本金35万元及其利息、受理费6745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公告费26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存在逾期报告的情形,本院已依法采取了罚款强制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必要调查。本院依法查封了属于被执行人何振宇位于从化市江埔街从化金泉山庄E2幢902房房产一套。 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何振宇位于从化市从化金泉山庄E2幢902房进行拍卖,得款999552元,并对上述拍卖款进行分配,本案应得执行款48425元。综上,本案共执行到位款项合计48425元,经本院确认并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已实现债权48425元,未实现债权301575元及其利息。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执行措施后,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301575元及其利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且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117执恢17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长志
审判员 张冠军
审判员 周 超 二0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姚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