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鄂0192民申1号

周凯、湖北清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12-07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凯;湖北清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192民申1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周凯,男,198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湖北清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光谷企业公馆1.******。

负责人:胡学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紫艳,员工。再审申请人周凯因与被申请人湖北清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分公司(以下简称清江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鄂0192民初149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凯申请再审称:

一、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徇私舞弊行为。徇私舞弊行为主要包括:1、该案

书记员私下通过短信方式劝申诉人缴纳物业管理费,威胁会造成更严重的后果;2、在审理过程中有些关键证词未记录,如:物业公司违反《清江山水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相关规定,导致申诉人家中遭受损失,六年间物业公司不受理、不维修申诉人家中的公共下水管道等;3、审理过程中法官经常打断申诉人发言,影响申诉人发言思路,且当庭劝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和解。我购买的房屋公共管道漏水,被申请人一直没有修好,应该赔偿我的损失,原审判决我缴纳物业费不当。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新证据包括:1、清江物业公司不清理楼道、垃圾、杂物;2、清江物业公司引进美的饮水机在小区内售卖,业主购卡充值后又撤销了美的饮水机,更换另一品牌饮水机,导致业主卡中余额无法退还;3、物业公司在小区营利所得未向业主公开;4、2018年春节前后,小区内电梯坏了物业一直未维修;5、光盘一张(视频及图片),证明清江物业公司违反《清江山水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规定,至今未维修好我家厨房的公共管道。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三)项之规定,提起再审申请,请求裁定撤销原判决,驳回被申请人清江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清江物业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中,我们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周凯缴纳物业费6688元及违约金2006.4元,因原审认为我们在公共部位维护方面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故只判了周凯缴纳物业费6019.2元。这样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妥,要求法院依法驳回申请人周凯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规定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所确认的行为。”的规定,因无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径行调解”之规定,该案审判人员短信、当庭劝说诉讼当事人和解,属于正当履行职务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再审申请人以此为由申请再审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新的证据问题。1、光盘一张(视频及图片),原审周凯已提交,且已经过当庭质证,不属新的证据。2、周凯称的清江物业公司不清理楼道、更换饮水机品牌导致业主损失、营利所得未向业主公开、未维修小区内电梯等系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是证据。即使上述理由成立,也系物业服务瑕疵问题,且并非原审争议期间的服务瑕疵。

三、周凯所称因物业长期未对家中公共下水管道进行维修故拒绝缴纳物业费问题。本院原审时已就该争议进行审理,认为虽然清江物业公司在公共部位维护方面所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但周凯以部分服务存在质量瑕疵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会造成双方权利义务失衡。周凯所购房屋的质量问题不应由清江物业公司承担责任,应该向相关的义务人主张权利。鉴于清江物业公司长期未解决周凯家中公共管道漏水问题,在履行物业合同中存在瑕疵,物业服务确实有需要改进的地方,故对清江物业公司请求周凯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对周凯欠缴期间的物业费酌情按90%计算。本院原审判决并无不当。综上,周凯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周凯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邱 敏

审判员 周 琼

审判员 吴国阳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吴晶

书记员鲁欣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