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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6执299号

景小宝与陆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1-05-18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景小宝;陆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506执299号

申请执行人:景小宝,男,1986年01月03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被执行人:陆平,男,1978年12月07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景小宝与被执行人陆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该案(2018)苏05民终721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陆平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陆平银行存款人民币75655.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范志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顾正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