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浙0903执2301号

林海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3-04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海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903执2301号 申请执行人林海刚,男,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 被执行人周磊,男,199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本院于2018年3月5日作出(2018)浙0903民初89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周磊名下的位于舟山市××街道假日路××东沙度假酒店××室的不动产。现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全部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2018)浙0903民初89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周磊名下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街道假日路1288号东沙度假酒店2幢510室[产权证号码:舟房权证普字第××号;土地证号码:舟普朱国用(2014)第008**]的不动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汪琛

二0一九年一月四日 代

书记员 陈         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