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晋0110执8号
申请执行人:张三珲,男,196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太原市。
被执行人:赵会兵,男,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晋城市泽州县。申请执行人张三珲与被执行人赵会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晋0110民初16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赵会兵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张三珲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赵会兵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会兵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11250元。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赵会兵在有关单位的相关合法收入。
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赵会兵的相应等值财产。
四、本案执行费1569元由被执行人赵会兵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亚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马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