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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110执8号

张三珲与赵会兵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张三珲;赵会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晋0110执8号

申请执行人:张三珲,男,196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太原市。

被执行人:赵会兵,男,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晋城市泽州县。申请执行人张三珲与被执行人赵会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晋0110民初16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赵会兵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张三珲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赵会兵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会兵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11250元。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赵会兵在有关单位的相关合法收入。

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赵会兵的相应等值财产。

四、本案执行费1569元由被执行人赵会兵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亚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马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