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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12民辖初1号

夏俊杰与李同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5-09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夏俊杰;李同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12民辖初1号

原告:夏俊杰,男,1982年3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兰,山东融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同项,男,1964年6月8日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临沂市,现住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夏俊杰与被告李同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夏俊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及其逾期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经被告李同项介绍,原告夏俊杰任负责人的公司与江苏荣邦建设有限公司鲁南分公司于2015年12月7日签订《建筑工程防水承包合同》。被告承诺该工程能如期依据合同履行,并于2015年12月6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预支罗庄区景泰金湖明珠小区防水款柒万元,如该项目不能如期施工或出现任何资金问题,此款转换为借款”,原告于2015年12月9日向被告转账7万元。原告的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即进入工程地点进行施工。江苏荣邦建设有限公司鲁南分公司在该工地的项目负责人于2016年春节后通知原告公司其公司已将该工程转让给临沂鑫磊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后临沂鑫磊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以原告的公司不是其合同相对方拒绝原告的公司继续施工。综上,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约定的“如该项目不能如期施工或出现任何资金问题,此款转为借款”的条件已成就,但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返还,原告由此诉讼来院。李同项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被告李同项现居住在临沂市××山区意林公馆小区,故河东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11月7日,原告夏俊杰曾在本院起诉被告李同项,同年11月29日,李同项在庭审笔录中陈述其居住地址为临沂市××××街道意林公馆。2018年7月16日,经本院调查李同项的未婚妻陈述其及李同项均居住在临沂市××××街道意林公馆,现被告李同项于2019年1月2日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距被告第一次陈述其现住所地已超1年,故本院对李同项的申请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李同项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邵明清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全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