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304民初1120号
原告:张凤荣,女,汉族,1971年6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被告:曹金照,男,汉族,1965年2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原告张凤荣诉被告曹金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
原告张凤荣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凤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32元,减半收取4816元,由原告张凤荣负担。
审 判 长 郭 赟
人民陪审员 段军豪
人民陪审员 贾永成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韩晓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