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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304民初1120号

张凤荣与曹金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1-02-25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凤荣;曹金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304民初1120号

原告:张凤荣,女,汉族,1971年6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被告:曹金照,男,汉族,1965年2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原告张凤荣诉被告曹金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

原告张凤荣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凤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32元,减半收取4816元,由原告张凤荣负担。

审 判 长  郭 赟

人民陪审员  段军豪

人民陪审员  贾永成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韩晓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