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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3执5867号

曹桂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曹桂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783执5867号

申请执行人: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吴宁东路**。

法定代表人:胡天高,董事长。

被执行人:卢丽华,女,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执行人:曹桂香,女,1965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执行人:东阳市雄风毛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李宅镇蔡卢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建华,男,195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执行人:王柳姣,女,195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执行人:东阳市威尼达动漫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江滨北街**

法定代表人:沈玉良,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卢丽华、曹桂香、东阳市雄风毛纺有限公司、王建华、王柳姣、东阳市威尼达动漫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783民初1322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0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但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 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执行,并于2018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限制消费令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将被执行人卢丽华、曹桂香、东阳市雄风毛纺有限公司、王建华、王柳姣、东阳市威尼达动漫投资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向东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另案已首冻,本案暂不宜扣划;发现被执行人王建华有车辆,但车辆老旧,无查封价值,暂不予查封;发现被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卢丽华、王建华、王柳姣、东阳市雄风毛纺有限公司、东阳市威尼达动漫投资有限公司有房产,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系轮候查封,待另案处置后参与分配;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股权等财产。经依法予以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卢丽华、曹桂香、王建华、王柳姣。综上,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债权50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浙0783执586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金阳

审判员  陈剑英

审判员  许嘉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金春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