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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04执5466号之一

潘听妹、姜月媚、刘文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06-02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潘听妹;姜月媚;刘文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浙0304执54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潘听妹,女,1950年6月1日出生,住温州市瓯海区。被执行人姜月媚,女,1967年10月20日出生,住温州市瓯海区。被执行人刘文俊,男,1963年2月5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申请执行人潘听妹与被执行人姜月媚、刘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304民初46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9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潘听妹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申报财产。2019年1月4日,申请执行人潘听妹与被执行人姜月媚、刘文俊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8)浙0304执5466号申请执行人潘听妹与被执行人姜月媚、刘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的,从约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相隆

审判员  卢 昆

审判员  江丕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坚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