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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602民监5号

涂军、自贡中银实业开发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涂军;自贡中银实业开发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602民监5号 原审原告涂军,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原审被告自贡中银实业开发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大安区广华路**。

法定代表人:钟达明,公司经理。 原审原告涂军与原审被告自贡中银实业开发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2016)湘0602民初48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再审。

审判长  刘海涛

审判员  何文祥

审判员  胡 阳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谢 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