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602民监5号 原审原告涂军,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原审被告自贡中银实业开发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大安区广华路**。
法定代表人:钟达明,公司经理。 原审原告涂军与原审被告自贡中银实业开发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2016)湘0602民初48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再审。
审判长 刘海涛
审判员 何文祥
审判员 胡 阳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谢 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