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1021民初8198号
原告:玉环市公安局非机动车管理所(玉环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玉城街道前山村(绕城公路)。
法定代表人:邵燕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楚龙,浙江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芳,浙江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杰,男,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垌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环市公安局非机动车管理所(玉环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告马杰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巧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代理
书记员 俞晓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