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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21民初8198号

玉环市公安局非机动车管理所与马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07-21
所属地区
浙江省玉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玉环市公安局非机动车管理所(玉环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马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1021民初8198号

原告:玉环市公安局非机动车管理所(玉环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玉城街道前山村(绕城公路)。

法定代表人:邵燕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楚龙,浙江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芳,浙江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杰,男,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垌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环市公安局非机动车管理所(玉环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告马杰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巧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代理

书记员  俞晓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