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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791执434号

北京佳佳美涂料厂、张继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10-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佳佳美涂料厂;张继凤;郭三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791执43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佳佳美涂料厂,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黄魏路北陶瓷杂品公司院内,组织机构代码:74674996-6. 法定代表人崔元才,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山东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继凤,女,1964年11月3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郭三龙,男,1965年9月13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02196509133137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北京佳佳美涂料厂与被执行人张继凤、郭三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张继凤、郭三龙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希佳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彦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