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791执43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佳佳美涂料厂,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黄魏路北陶瓷杂品公司院内,组织机构代码:74674996-6. 法定代表人崔元才,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山东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继凤,女,1964年11月3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郭三龙,男,1965年9月13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02196509133137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北京佳佳美涂料厂与被执行人张继凤、郭三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张继凤、郭三龙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希佳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彦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