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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91民初3417号

章春强与杨黎均、杭州龙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05-1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章春强;杨黎均;杭州龙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191民初3417号

原告:章春强,男,197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被告:杨黎均,男,196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告:杭州龙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万亚名城2幢1210(商务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杨黎均。 原告章春强与被告杨黎均、杭州龙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章春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黎均、杭州龙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章春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城市果岭11幢2单元1003室的工程质保金227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中,原告与两被告口头约定,由原告为其承包工程装修,承诺在工程完成后两年支付工程质保金,并开具质保金单据一张,原告在2015年期间已经保质保量完成了工程项目,并完成了二年的质保,现原告已多次电话催讨,但对方不接电话。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收据一份,上述证据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装饰装修承包合同关系,案涉法律关系已依法成立并生效。原告要求由被告杭州龙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的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杨黎均承担法律责任的请求缺少相关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放弃抗辩的权利并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龙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章春强质保金2270元; 二、驳回原告章春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杭州龙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杭州龙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章春强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杭州龙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亚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黄 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