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27民初1057号
原告:赵文英,女,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高邑县。
被告:王志忠,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高邑县。
被告:陈云格,女,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高邑县。赵文英与王志忠、陈云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因诉讼文书无法送达给王志忠,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依法公告送达。
原告赵文英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文英撤诉。案件受理费4658.50元,减半收取计2329.25元,由原告赵文英承担。
审判员 宋占杰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武钰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