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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6民初9031号

李连琴与姚春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07-22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连琴;姚春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虞峰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06民初9031号

原告:李连琴,女,196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委托代理人:江晓意,浙江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巧玲,浙江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春锋,男,198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838606866B)。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如城镇福寿路399号。 代表人:冒建勋,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虞峰涛男,198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被告:虞圣浩男,196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844283813H)。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明州路229号。 代表人:杨秀国,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连琴与被告姚春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虞峰涛、虞圣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五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连琴撤回对被告姚春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虞峰涛、虞圣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连琴负担。

审 判 员 邱小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代

书记员 杨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