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506执316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兴源泰模具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东湖路105号(苏豪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林寿保。
被执行人:苏州慧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木胥东路8号26幢。
法定代表人:张明明。申请执行人苏州兴源泰模具钢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慧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8)苏0506民初215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慧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慧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9748.66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亚光g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赵 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