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412执3036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富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313957786T。
法定代表人:许赛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宏辉,该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李时宏,男,1978年7月3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执行人:蒋晓玉,女,1978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执行人:常州市光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注册号320483000314526。
法定代表人:徐全妹,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苏0412民初26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内容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至2018年4月15日借款本息31336元、本金26481元自2018年4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0%计算的利息及诉讼费用280元,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及房产,已扣划被执行人李时宏银行存款5451.38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合适财产可供执行,且现被执行人李时宏、蒋晓玉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对此事实无异议,并同意本案程序性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锟
审判员 蒋建忠
审判员 徐晓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绮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