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3民辖终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一路特1号光谷软件园D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730287E。
法定代表人:卢胜。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乐清市雁荡山朝阳山庄,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雁荡山响岭头朝阳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470534314P。
法定代表人:连爱美。
上诉人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8)浙0382民初102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系合同纠纷项下的案由,应适用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便房屋租赁合同适用不动产纠纷的管辖规定,本案也应按照两便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案房屋位于浙江省乐清市,乐清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钱晓勇
审 判 员 胡爱玲
审 判 员 陈莉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代
书记员 黄约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