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浙0328执8号申请执行人陈思彪被执行人叶信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328民初215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叶信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叶信国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叶信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叶信国(证件号码:330328197712××××)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03××××8596的存款人民币55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林AUT)O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必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