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181执异1号
申请执行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138723703N,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张晓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兰平,该公司工程部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元一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0662550653,住所地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王磊。
第三人:王磊,男,1990年7月1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 本院在执行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元一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招标投标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追加第三人王磊为(2017)苏1181执48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元一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招标投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6)苏1181民初690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
一、江苏元一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应向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60万元及损失(就本金60万元自2016年8月1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案件受理费490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共计8420元,由江苏元一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苏1181执484号。 申请执行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提出异议称,江苏元一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第三人王磊为该公司的唯一股东,特向本院申请要求追加第三人王磊为(2017)苏1181执48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的相关信息,第三人王磊确系江苏元一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要求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王磊为(2017)苏1181执48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虞 韵
审判员 顾玉辉
审判员 邱国良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黄世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