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黑0302执51号

李海红、李忠全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2-28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海红;李忠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302执51号

申请执行人:李海红,女,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被执行人:李忠全,男,197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李海红申请执行李忠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海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黑0302民初19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2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19年1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李忠全向申请执行人李海红清偿42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费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秦文胜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