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湘0223民初19626号

张永福与文小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永福;文小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223民初19626号

原告:张永福,男,196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被告:文小年,男,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原告张永福与被告文小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

原告张永福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永福申请撤回对被告文小年的起诉确属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福撤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张永福负担。

审判员  谢秋云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陈政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