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223民初19626号
原告:张永福,男,196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被告:文小年,男,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原告张永福与被告文小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
原告张永福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永福申请撤回对被告文小年的起诉确属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福撤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张永福负担。
审判员 谢秋云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陈政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