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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602民初1511号

王昶与柳长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1-03-08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昶;柳长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602民初1511号

原告:王昶,男,196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涛、樊其锋,均系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柳长权,男,194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原住襄阳市襄城区,现住址不详。

原告王昶诉被告柳长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王昶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昶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昶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王昶负担。

审 判 长  杨 涛

人民陪审员  徐本清

人民陪审员  李志雄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付军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