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602民初1511号
原告:王昶,男,196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涛、樊其锋,均系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柳长权,男,194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原住襄阳市襄城区,现住址不详。
原告王昶诉被告柳长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王昶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昶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昶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王昶负担。
审 判 长 杨 涛
人民陪审员 徐本清
人民陪审员 李志雄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付军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