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民终1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再福,男,汉族,1959年3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群芳,女,汉族,1963年12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二上诉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悦(特别授权),重庆坤源衡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上诉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均(特别授权),重庆坤源衡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眉山市阳光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裴城路**。 法人代表人:彭斌茹,执行董事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眉山市阳光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住,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江东大道西侧**地块/div>
负责人:江颜。 上诉人黄再福、胡群芳因与被上诉人眉山市阳光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眉山市阳光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8)川1303民初2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通知上诉人黄再福、胡群芳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逾期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黄再福、胡群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邱书培
审 判 员 赵建华
审 判 员 韩 莉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代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