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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102执29号

徐建雄、叶正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07-22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徐建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1102执29号 申请执行人徐建雄,男,1964年2月26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 被执行人叶正朋,男,1963年12月15日出生,住庆元县。 申请执行人徐建雄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1102民初7945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1月0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叶正朋在(2019)浙1102执29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叶正朋银行存款人民币5467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付巍巍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姜慧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