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8民初7号
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中天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大楠村面前岭**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MA4WCGYWOD。
法定代表人:陈颖。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吉明,系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深圳市友帮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中心城碧湖大酒店商场商铺168-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5564397C。
法定代表人:蓝振军。
被
申请人:湛江市亚艺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湛江市奋勇高新区(湛江锦江实业有限公司大门内右侧及后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MA4UX4125E。
法定代表人:木谨。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中天木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湛江市亚艺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湛江市亚艺家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1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深圳市友帮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保函【编号:(2018)友帮达佛保第021203号】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湛江市亚艺家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名称、数量详见查封、扣押清单)。上述冻结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资金的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分别向本院申请延长冻结、查封期限。逾期,冻结、查封的效力消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林龙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仇秀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