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吉0581刑初760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铉范,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朝鲜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蛟河市。因涉嫌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梅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21日被执行逮捕,于2018年11月30日被监视居住,于2018年12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梅检刑检刑诉[2018]7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铉范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立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铉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崔铉范于2008年7月29日,冒用梅河口市村民闫某的身份信息申请办理了普通护照。崔铉范使用该护照于2008年8月至2009年8月期间,前往吉尔吉斯斯坦,出入境共计2次;前往哈萨克斯坦,出入境共计6次。 另查明,被告人崔铉范于2018年11月8日到梅河口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铉范在庭审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到案经过、出入境记录、内地居民因私出境证件签发信息、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以上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铉范利用虚假身份证和护照出国,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崔铉范案发后到梅河口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崔铉范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铉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孙晓光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郭金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