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422财保255号之二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住所地:宁津县阳光大街与正阳路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南。
负责人:董光赠,该行行长。
被
申请人:王焕立,男,197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
被
申请人:王学营,女,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
申请人:贾建营,男,197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
被
申请人:李文忠,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40800.48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并以银行资信为其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将被申请人李文忠名下位于万宏国际城小区6号楼一单元1202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为三年,自2019年1月4日起至2021年1月3日止,查封期间不允许变更登记、买卖、过户等。合同编号201802030009。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兰英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陈亚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