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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422财保255号之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王焕立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山东省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王焕立;王学营;贾建营;李文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422财保255号之二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住所地:宁津县阳光大街与正阳路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南。

负责人:董光赠,该行行长。

被

申请人:王焕立,男,197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

被

申请人:王学营,女,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

申请人:贾建营,男,197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

被

申请人:李文忠,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40800.48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并以银行资信为其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将被申请人李文忠名下位于万宏国际城小区6号楼一单元1202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为三年,自2019年1月4日起至2021年1月3日止,查封期间不允许变更登记、买卖、过户等。合同编号201802030009。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兰英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陈亚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