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0821民督210号
申请人:李国斌。
被
申请人:宋玉海。申请人李国斌与被申请人宋玉海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立案后,于2018年12月21日发出(2018)吉0821民督210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宋玉海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宋玉海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认为与申请人李国斌之间债务有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8)吉0821民督210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李国斌负担。
审判员 孙国利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冯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