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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821民督210号

李国斌对申请支付令

法院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3-14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李国斌;宋玉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0821民督210号

申请人:李国斌。

被

申请人:宋玉海。申请人李国斌与被申请人宋玉海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立案后,于2018年12月21日发出(2018)吉0821民督210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宋玉海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宋玉海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认为与申请人李国斌之间债务有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8)吉0821民督210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李国斌负担。

审判员  孙国利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冯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