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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03执恢1348号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行、钱瑞宏、钱瑞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1-01-27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行;钱瑞宏;钱瑞华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303执恢1348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海城街道镇前街**,组织机构代码:77828975-7。

负责人:陈光新。

被执行人:钱瑞宏,男,196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

被执行人:钱瑞华,男,196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龙开商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9月28日恢复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250000元及利息等。 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钱瑞宏、钱瑞华的财产情况1、被执行人钱瑞华所有的在中国工商银行瑞安支行的工资卡2、被执行人钱瑞宏所持有的在瑞安市亚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100%股权3、被执行人钱瑞华持有的在瑞安市华桂水电安装有限公司的50%股权4、被执行人钱瑞宏所有的坐落于梅头中星村董宅巷的房产5、被执行人钱瑞宏所有的××镇××村××路的房产6、被执行人钱瑞华所有的奥迪牌小型轿车(浙C5××××)。 本院查封、扣押、冻结了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1、本院冻结被执行人钱瑞华所有的工资卡账户,该账户系瑞安首封,本案已发参与分配函2、被执行人钱瑞宏所持有的在瑞安市亚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100%股权3、被执行人钱瑞华持有的在瑞安市华桂水电安装有限公司的50%股权,因上述股权已无剩余价值,故申请人申请不查封不处置上述股权4、本院查封被执行人钱瑞宏所有的坐落于梅头中星村董宅巷的房产,申请人多次与村委会对接确认,该房产现查找无果,无法确认,可能已灭失,故不能处置5、本院查封被执行人钱瑞宏所有的××镇××村××路的房产,经现场确认,该房产已改建,暂不宜处置6、本院查封被执行人钱瑞华所有的奥迪牌小型轿车(浙C5××××),因本院未实际控制该车辆,故不能处置。 截止2019年1月4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250000元及利息,未缴纳本案执行费3650元、诉讼费7525元。 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钱瑞宏、钱瑞华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18年1月4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娄伟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