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402刑初683号 公诉机关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洪俊,男,1967年11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徐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付村煤矿职工,住枣庄市市中区。2018年11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2月21日被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市中检公二刑诉﹝2018﹞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洪俊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峻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洪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1月2日15时许,被告人陈洪俊在枣庄市市中区文化二村9号黎某家中外屋床上盗窃黄色布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30450元、银行卡等物品一宗。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洪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黎某陈述、证人孟某、程某、李某证言、监控录像、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谅解书、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洪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洪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且盗窃现金全部发还给被害人,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洪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傅晓燕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陈锦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