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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民终1662号

河南联盟新城置业有限公司、张玉中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12-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河南联盟新城置业有限公司;张玉中;胡继健;郑州维体时尚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詹国炜;靳伟;薛峰;芦萍;吴亚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民终166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案外人):河南联盟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路与地秀街交又口联盟新城。

法定代表人:焦笑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红艺,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芳,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原申请执行人):张玉中,男,汉族,1949年7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心尚,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宝,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审

第三人:郑州维体时尚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地润路**。

法定代表人:胡继健,总经理。一审

第三人:胡继健,男,汉族,1971年8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东里路**楼**,现羁押于开封市监狱,公民身份证号:6528011971********。一审

第三人:詹国炜,男,汉族,1974年4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崇文区一审

第三人:靳伟,男,汉族,1982年1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一审

第三人:薛峰,男,汉族,1967年12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一审

第三人:芦萍,女,汉族,1982年10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一审

第三人:吴亚威,女,汉族,1988年1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一审

原审

第三人:霍俐睿,女,汉族,1982年3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法院街**上诉人河南联盟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盟新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玉中及一审第三人郑州维体时尚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体公司)、胡继健、詹国炜、靳伟、薛峰、芦萍、吴亚威、霍俐睿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1民初5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联盟新城公司的代理人何红艺、李晓芳,被上诉人张玉中的代理人聂心尚、常宝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维体公司、詹国炜、靳伟、薛峰、芦萍、吴亚威、霍俐睿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张玉中的申请,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2016)豫01执344-2号执行裁定,变更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为河南鑫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但是该院在2017年5月16日发出的查封公告中载明的申请执行人仍为张玉中,由此引发了联盟新城公司提起的针对张玉中的执行异议和本案的执行异议之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审理程序中未查明申请执行人变更情况,仍列原申请执行人张玉中为当事人,当事人列明错误,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1民初57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河南联盟新城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7800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静

审判员 牛建华

审判员 闫顺利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王**

书记员马子晴 来自: